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的中央本級(包括中央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資的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概算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資的,原則上超支不補,如超概算,由項目主管部門自行核定調整并處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三條 概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委托評審后核定。概算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等。編制和核定概算時,價差預備費按年度投資價格指數分行業合理確定。對于項目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建設管理經驗的,實行代建制,所需費用從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除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條 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項目概算,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五條 經核定的概算應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投資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概算以內。國家建立項目信息化系統,項目單位將投資概算全過程控制情況納入信息化系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項目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化系統加強投資概算全過程監管。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監督責任,開展以概算控制為重點的稽察,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調整概算。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控制,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應當開展概算控制檢查,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
第八條 項目單位在其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下對概算管理負主要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執行。概算核定后,項目單位應當按季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度和概算執行情況,包括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是否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招標結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內,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內容、規模和標準進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項目單位宜明確由一個設計單位對項目設計負總責,統籌各專業各專項設計。
第九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方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設計規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責任。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要求,并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核定后,項目實行限額設計,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應當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履行概算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工程咨詢單位對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全面性和準確性負責;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
第四章 概算調整
第十三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核定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確需調整且將會突破投資概算的,必須事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申報;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十四條 因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可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概算。
第十五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和批復核定文件;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文件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對于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對于確需調整概算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評審后核定調整,由于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十七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如有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條提交調整概算的申報材料外,必須同時界定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并提出自行籌措違規超概算投資的意見,以及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評審,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后核定調整概算,違規超概算投資原則上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解決。
第十八條 對于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可以自籌解決超概算投資的,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標準自行核定調整概算。
第十九條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調整概算的,應當及時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應當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一條 因主管部門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國家發展改革委相應調減安排該部門的投資額度。
第二十二條 因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權限對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兩年內暫停申報該單位其他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況公開曝光。
第二十三條 因設計單位未按照經批復核定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設計質量低劣存在錯誤、失誤、漏項等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設計單位追償;國家發展改革委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作為相關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撤銷資質的重要參考。情節嚴重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作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設計的重要參考,并視情況公開曝光。
第二十四條 因代建方、工程咨詢單位、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國家發展改革委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作為相關部門資質評級、延續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由主管部門核定概算的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加強概算管理,嚴格控制概算。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概算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概算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